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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2018-09-25 10:29: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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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盐城市财政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强困难群众实际获得感,近日盐城印发通知,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从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四类特殊人群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包括:大市区(含大丰区)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8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17元提高到980元;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5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060元、790元、660元提高到1160元、870元、725元。

  此外,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大市区(含大丰区)2018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的标准,确保2018年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补差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330元;各县(市)同步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

  据了解,今年是我市自2006年建立低保自然增长机制以来第13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13年间,城市低保标准增长2.2倍,农村低保标准增长7.3倍。全市各级财政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提标落实到位。(通讯员 童朝娟 记者 李倩)

标签: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社会救助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