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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时间咋办?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
2018-07-05 09: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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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啥时可主张权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支付利息吗?日前,响水法院生效的一份判决书,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

  2016年2月2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蔡某借款60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王某、张某、秦某、董某、浩某公司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当日,原告蔡某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60万元。后陈某还了部分借款,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本案借款按月利率5%收取利息,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秦某、董某辩称,借款及担保是事实,但已超过担保时效,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偿还的多笔款项均为偿还本案借款,计153500元,被告陈某尚欠原告借款446500元。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某、秦某、董某认为自己仅担保两个月,在提交给原告蔡某的借款担保协议中有过约定,并提供了借款担保协议的照片予以证实,因该协议并无原告蔡某签字确认且原告蔡某不认可双方存在该担保协议,对该担保协议,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王某、张某、秦某、董某、浩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446500元;被告王某、张某、秦某、董某、浩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陈春梅 记者 张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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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