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6月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李纯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纯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纯涛利用担任盐城市城区区长、盐都区区长、中共盐都区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拆迁补偿、亲友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8.96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纯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纯涛具有索贿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