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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群租房有人养猕猴 饲养人:养猴子要什么证?
2018-05-15 10:2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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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5日讯 现如今,人们饲养宠物越来越标新立异,比如养蛇、养鳄龟、养蜥蜴的,养什么的都有。可在市区开元路上,一户居民家中竟然养起了猴子。对此,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5月12日表示,私自在家里养猴子是违法行为。目前,2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2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清查群租房里有人“收养”猕猴

  今年3月份,城南新区警方根据市公安局总体部署,开展“梳网清格”行动的过程中,在市区开元路一处群租房里,发现一只猴子被租住人关在笼子里饲养。

  也许是看见有陌生人靠近,感觉有危险,这只猴子受到惊吓,突然睁圆了眼睛,不停地上蹿下跳,朝人龇牙吼叫。

  “你有饲养许可证吗?”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治安大队二中队副队长李磊问。

  “养猴子要什么证?我又没有虐待过它。”饲养人张某很不理解地回应。

  见张某不理解,李磊便耐心地解释:“如果没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私自饲养国家级保护动物是非法的。”听到这话,张某这才开始配合民警将其饲养的猴子,送到位于盐城动物园内的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鉴定,张某饲养的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李磊说,他们通过调查发现,这只猕猴是张某经过中间人张某某从胡某那里,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的。

  而胡某又是于2017年6月18日夜,在四川省成都市“宽窄巷子”景区,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路某那里购得猕猴。后因嫌饲养麻烦,故将其转让给张某。

  进展4名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处理

  尽管这只雄性猕猴目前的健康状况良好,但其饲养者张某以及其他涉案人员,均已触犯法律。

  李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目前,市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胡某、路某;饲养猕猴的张某以及协助购买的中间人张某某,则被依法取保候审。

  释疑个人饲养猴类既危险又违法

  那么,猴子能随便饲养吗?记者就此咨询了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人李锡友。

  “猴子生性活泼、调皮,且带有很强的攻击性。”李锡友表示,未经检疫的猴子,很有可能会携带和人相互传染的病毒,长期饲养对饲养者的卫生安全,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从专业角度来讲,并不建议人们家养。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饲养猴类必须取得省级林业部门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私自饲养即属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必须要有相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资金、技术人员以及饲料来源的证明,且申请此证大多用于科研工作。因此,个人很难申请通过。(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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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