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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人民监督员”制度活力四射
2018-03-20 17: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盛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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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盐城讯 “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划归司法行政机关,既解决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审判员的质疑,又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为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检察机关从事的司法活动中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监督员汤池这样说道。

  从近期召开的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上得知,该区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告知案件5件8人次、拟不起诉案件3件4人次,检务公开活动3次,12位监督员共参加了活动15次。职责划拨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执行呈现了一系列可喜的变化。

  有序拓展了履职的范围。案件范围上,从原有的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拓展到了十一种类别;人员选任上,从原有的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拓展到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报名;任期范围上,由原有的三年增加到五年,且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有力释放了履职的活力。制定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把人民监督员这项制度从检察院推向社会,更大限度的引发社会关注。人民监督员自主学习法律的意识大为增强,履职的需求和普法的实际相结合,掀起一阵全民熟悉法律法规、监督法治流程的新潮流,有力的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更充分的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有效提升了履职的质效。规范了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人民监督员在电脑系统随机抽取、去除与本案相关人员的基础上产生。完善了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在全面客观的事实材料、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做好案件监督工作。完善了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由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设置了复议程序,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有机整合了履职的资源。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保障,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人民监督员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调,上达民意、下传政策,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完善。(盛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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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