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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赠与第三人财产 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2018-03-15 10:3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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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5日讯 简要案情: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1991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同年生男孩赵某某,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女)与赵某于2011年相识后同居至2015年12月,期间赵某共向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320749元。张某获悉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上述财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明知赵某的家庭情况,仍与赵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赵某单方面向王某赠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王某应当全部返还。

  维权指引:在无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在非因日常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时,夫妻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赵某婚外与异性王某保持同居关系,并向王某大额转账,显然非因日常家庭生存需要,而系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张某主张返还上述财产的请求,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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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