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1日讯 盐城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无合法的上路权,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难以进行理赔,导致事故难以结案,群众矛盾纠纷不断。
近三年整治来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源头整治、执法查禁、就业帮扶、社会稳定等方面入手,根治三、四轮电动车顽症,累计查扣电动三轮车5000辆次、四轮车700辆次、滞留残疾车1400辆次,结对帮扶困难车主家庭300余户,帮助150余人转岗就业,捐助资金和各种实物折合近150万元。近期,警方联合城管等部门加大对这些违法车辆的整治力度,12月份以来,警方已累计查扣电动三轮车300辆、四轮车25辆,有效遏制反弹势头,巩固整治成果。
电动汽车连撞两人
2016年10月14日8时15分许,车某驾驶电动汽车,沿市区开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九星石材城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孙某驾驶沿开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轮车和沿开放大道由北向南步行的郑某,事故致孙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孙某、郑某经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警方认定: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依法登记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观察道路情况且遇情况操作失误。在这起事故中,车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车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操作失误冲下河
今年2月7日15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内载其双胞胎儿子,沿阜宁县新沟镇“70”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沟镇南湾村六组附近,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驶入道路南侧“70”河中,事故造成郭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两个小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认定:郭某驾驶加装动力装置且制动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操作失误,郭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郭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闯红灯被撞身亡
今年2月18日12时左右,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市区海洋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至解放路交叉路口,与李某驾驶的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封某经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日死亡。
警方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封某、李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发生均具有因果联系,且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认定:封某、李某分别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方给出了解答:
一、无正规手续,是交通安全之大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均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上牌目录,无任何合法手续,不能进行上牌登记,在市区通行时,驾驶人闯红灯、走快车道、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高发,诱发交通安全事故,仅12月份以来,涉及电动三、四轮车的交通事故就高达数十起,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二、无规矩意识,是交通管理之大患。
目前,大量电动三、四轮车因其自身体积较大,对本来容量有限的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压力,在市区特别是老城区建军中路、汽车站、火车站附近以及中小学校周边区域,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进快车道行驶等,不仅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畅通、加剧交通拥堵,更有损城市形象、影响交通秩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
三、无强制保险,是社会稳定之大患。
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无合法的上路权,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难以进行理赔,导致事故难以结案,群众矛盾纠纷不断,引发投诉、上访等负面事件。
有哪些具体的整治措施?
一是划定禁行区域。
今年6月,市公安局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规定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204国道以东、234省道以南范围内所有道路全天禁止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
二是严格路面查控。
在市区成立6支整治小分队,在路面开展不间断整治,充分运用拆除非法安装动力装置、扣留车辆等法律手段,对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形成见违必纠、有违必罚的严管严治高压态势。
三是对各交警大队每日查扣、处罚电动三、四轮车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通过分析研判查找销售源头管理漏洞,掌握重点人员现状,为研究新的治理政策和整治措施提供依据。
四是落实走访帮扶措施。
对查扣的电动三、四轮车主进行家庭走访,对大病特困家庭予以慰问,对部分生活困难的人员,协调街道及相关部门安排转岗就业。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孩子的出行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生乘坐“黑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限伤痛。“黑校车”是指没有相应资质,车辆不符安全技术标准,缺乏安全装置,从事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此类车辆包括没有资质的大(中)型客车、面包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以及改装、拼装车辆等。“黑校车”违规上路,安全性能差,绝大多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安全意识淡薄,有的甚至无保险且常发生超员超载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难逃生、难赔偿、对学生的安全构成了重大的威胁。
校车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取得使用许可,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校车标牌后才可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公安部门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盐城警方采用零容忍的态度向“黑校车”亮剑,对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的车辆一律暂扣,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重处罚,对报废、拼装车辆一律销毁。我们恳请广大学生家长要区分合法校车与“黑校车”,切莫为图方便而让孩子乘坐“黑校车”,发现“黑校车”要及时拨打“110”报警,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牵挂,孩子的人身安全关系到您全家的幸福。盐城警方与您携手共同抵制非法车辆,共筑守护学生安全的钢铁堡垒。
此致
敬礼!
盐城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