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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电麻鱼1700多公斤 9人团伙分别被判刑、拘役和罚金
2017-12-07 09:2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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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7日讯 电捕鱼是违法行为,可仍有个别人抱侥幸心理偷偷摸摸实施。这不,射阳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9人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他们中的几人曾一夜捕鱼1700多公斤,参与人员之多、非法捕捞数量令人咋舌,为我市乃至我省多年来罕见!”盐城市渔政监督支队负责人说。

  2016年12月下旬,建湖县渔政监督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在该县庆丰镇境内有一大型电捕鱼船只进行电捕鱼活动。执法人员通过三天两夜的跟踪,于2016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在庆丰镇逍遥河九号桥南1500米处当场查获该电捕鱼船只。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电捕鱼船上有5人作业,他们是一个共9人的电捕鱼团伙。其中3人被公安机关当场刑事拘留,后有几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国购买电捕鱼船一条,并雇佣他人驾驶电捕鱼船至建湖县庆丰镇境内河道,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孙某国通过被告人谷某刚联系被告人谷某先在电捕鱼船上带路,通过被告人姜某、金某联系了被告人金某柱、金某才、陈某余在船上负责驾驶电捕鱼船和分类捡鱼,孙某国还安排被告人侍某强在电捕鱼船上总负责,而上述人员均知道电捕鱼是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4日晚9时许,侍某强结伙谷某先、金某才、陈某余、金某柱驾驶电捕鱼船在建湖县庆丰镇逍遥港九号桥附近的河道内,按照上述分工采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鱼,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被建湖县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的水产品经称重计1720.5公斤,其中现场放流活鲤鱼253.5公斤,另1467公斤渔获物变价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国、侍某强、谷某先、金某才、陈某余、金某柱、姜某、金根、谷某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被告孙某国等九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国、待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谷某先、姜某、金某、金某才、陈某余、金某柱、谷某刚在共同犯罪中次将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国、侍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被告人谷某先、金某才、陈某余、金某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到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姜某、金某、谷某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三千到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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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