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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部分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获取9项托底救助
2017-09-14 15: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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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9月14日讯 《盐城市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施行一个多月了,“市区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家庭,不仅可以申请区级托底救助,还能申请市级托底救助。两级托底救助可以很大程度上为这些家庭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盐城市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冯炜表示。

  被救助家庭须符合三项条件

  按《办法》实施救助的市区户籍家庭(不含大丰区)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非市区户籍的取得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家庭可申请市级临时救助):一、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至2倍之间)、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二、申请救助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因灾、因学、因祸、因残等因素形成的刚性支出,导致家庭实际净收入形成入不敷出的。

  第三项条件是,申请救助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财产状况还得符合这些要求:1.申请救助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倍,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适度调节:1人户,按标准值上浮20%;2人户,每人按标准值上浮10%;3人以上户(含3人),每人按标准值计算;2.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生产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3.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仅拥有单套唯一住房。

  区级托底救助分为四种

  区级托底救助分为4种。基本生活救助中,对被救助家庭参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该项救助实施从审批之日起下月按季度发放救助金,刚性支出困难因素解除后停止救助。

  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家庭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本人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特别重大疾病保险报销及其他制度性救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30%给予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按照40%给予区级重大疾病托底救助。

  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经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民事赔偿及商业保险赔付后,家庭实际刚性支出费用低保边缘家庭按30%给予区级重大支出托底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按照40%给予区级重大支出托底救助。

  区级托底救助中,还有一个物价联动救助,对救助家庭在在领取基本生活救助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因单一困难原因申请的区级托底救助按照就高原则一次性实施,不重复救助。困难家庭区级托底救助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给予救助,年度区级托底救助总额封顶线20万元。

  部分家庭可申请市级临时救助

  市级托底救助分为5种,分别是重大疾病专项救助、特别重大疾病救助、特别重大支出救助、市级临时救助和关爱帮扶救助等。

  因罹患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别重大疾病,须实施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在正常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重大疾病专项救助金;从移植后的次年起,三年内按实际情况每年给予服用抗排异药物救助1~3万元。

  对家庭成员因罹患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家庭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后,其家庭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市级特别重大疾病救助。

  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经赔付后,仍存在较大必需支出负担的家庭,其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市级特别重大支出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确实较为困难不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或在接受上述救助前有特殊困难的亟需过渡性或摆渡性急难救助的,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市级临时救助。市级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市级托底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市慈善总会等社会力量进一步开展关爱帮扶救助。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市社会救助中心可在市级托底救助基金中安排不超过存量资金的10%,用于为困难家庭购买关爱帮扶救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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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