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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县级党政“一把手”职务消费须单独核算报市纪委
2017-07-20 08:4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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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20日讯 对县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近日,市委坚持问题导向,依据相关规定,专门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提出20条具体规定,从用权、议事、财务、用人及个人事务等方面的管理探索新路、破解监督难题,密织制度网络,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监督,充分彰显新一届市委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管好用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的坚强决心。

  破解权力上的“一把抓”,规定提出,健全完善“四个不直接分管”机制,县级党政正职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审批等事项,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抓执行、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作为一方主官如何决策,规定提出,坚持重大事项“四不决策”程序制约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未征求同级人大、政协意见的不得决策;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征求本地社会群众意见的不得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决策。

  避免事务上的“一言堂”,“末位表态”首次写入规定。规定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紧急、保密事项外,必须由县(市、区)领导班子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拟提交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事项须提前1至2天通知班子成员,便于充分酝酿。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位班子成员须发表具体明确意见,党政正职干部一律末位发言,不得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定调,末位发言时必须对每项议题提出明确意见。重大事项决策一律实行全程纪实和终身负责。

  除“末位表态”外,新规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予以规范,提出立项前必须充分调研、征询意见,经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或者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材料、设备采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投资规模的,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市、区)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用权要担责。新规明确,市委、市政府每年抽取部分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核查,确认问题属实的,责令主持决策的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作出说明并落实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新规破解县级党政正职用人上“一人定”的弊病,强调严格执行“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凡提四必”“五个不准”等规定。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对说情、打招呼和违规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以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事安排的,一律严格问责追究。

  新规还加强了对县级党政“一把手”个人有关方面的监督,创新提出凡是涉及县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职务消费,由财政部门牵头,单独核算统计后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从制度层面规范县级党政“一把手”的职务消费。同时要求县(市、区)党政正职干部相关个人事项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除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规定的申报内容外,还要报告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出国(境)就学、旅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本人身体健康情况。

  在监督方式方面,新规提出对县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包括上级监督、纪委监督和社会监督。要求县级党政“一把手”的重要政务活动,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要定期公开进度、及时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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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