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7月7日讯 两孩子在幼儿园课堂排练节目时打闹受伤,致一人骨折。几个月后,受伤孩子自行跌倒致同一部位再次骨折。这孩子第二次受伤,幼儿园却要赔偿,这起案件听起来不可思议。昨天,亭湖法院举行青少年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其中一则校园侵权案非常具有警示意义。
孩子在幼儿园和小学两次摔伤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均系幼儿。2015年5月25日,两人在就读的被告盐城市某幼儿园课堂排练节目期间打闹,蔡某某站在肖某某后面,先用脚踢肖某某,然后肖某某抱住蔡某某腿部,致蔡某某跌倒受伤。事发后,市某幼儿园通知了双方学生家长处理此事,蔡某某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蔡某某左尺桡骨中段骨折,同月29日出院,其间产生医疗费2576.3元,其中肖某某父母垫付600元。同年9月11日上午,蔡某某在其就读的小学自行跌倒致左尺桡骨中段骨折。当日,其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月19日出院,其间产生医疗费14641.14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蔡某某遂诉至亭湖法院。
两次受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某第一次受伤,是因为被告肖某某在课堂排练节目期间,被原告蔡某某脚踢后而将原告摔倒所致,被告肖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的受伤系其先脚踢被告后才致使被告还手所致,故原告在事故的起因上亦有一定过错,因而可以减轻肖某某的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加之原告和被告肖某某等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必要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被告盐城市某幼儿园对在课堂上发生的学生打闹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之处,故被告盐城市某幼儿园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第二次受伤,因是其自身跌倒所致,法医鉴定结论认定蔡某某第二次骨折与第一次外伤性骨折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如原告无第一次受伤的事实,也不一定因跌倒导致相同部位再次受伤,故对原告因第二次受伤产生的损失,被告肖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盐城市某幼儿园在原告的第二次受伤中虽无过错,但因其在原告第一次受伤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对原告的第二次受伤亦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某在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被告肖某易、吕某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易、吕某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某某5240元;被告盐城市某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某某2175元。
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
幼儿园就得履行教管保护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盐城晚报记者,本案涉及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致他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应当认识到教育机构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
本案中,肖某某致蔡某某受伤,肖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在案发时已经脱离了父母等监护人对其的监管范围,此时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