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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幼儿园就得履行教管保护义务
2017-07-07 09:4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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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7日讯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盐城晚报记者,本案涉及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致他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应当认识到教育机构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

  本案中,肖某某致蔡某某受伤,肖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在案发时已经脱离了父母等监护人对其的监管范围,此时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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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