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9日讯 工作多年,一直到病故前几个月,才知道用人单位从未给自己缴纳过医疗保险,怎么办?昨天,亭湖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告了用人单位,甚至将关联企业也一并告上了法院。
原告黄小姐是盐城某商厦“米奇”品牌专柜的柜员。2013年3月,她因患乙状结肠癌,先后在市三院、市二院等医院治疗。看病几乎花光了家中的积蓄,然而直到家人准备报销医疗费用时才知道:从2010年6月份起至2013年,相关用工单位没有为黄小姐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中心对黄小姐医疗保险损失进行测算后表示,如果黄小姐从2010年6月份起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可补偿200903.45元。黄小姐已享受居民医保报销待遇101661.85元。气愤之余,黄小姐于2015年5月26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盐城某商厦,要求其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不幸的是,官司还没打完,黄小姐便于11月16日病逝。为了给女儿讨公道,父亲黄先生向法院申请,追加广州某公司、常州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来,经法院调查发现,2009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期间,盐城某商厦与常州某公司订立《联合销售合同》,约定合作销售“米奇”品牌产品;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盐城某商厦又与广州某公司订立《联合销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销售“米奇生活馆”专柜。而黄小姐早在2010年6月3日起就已经在该柜台工作,并先后与被告常州、广州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依法认定多家用人单位
分段计算各自担责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黄小姐的用人单位是常州某公司。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黄小姐的用人单位是广州某公司。黄小姐所患疾病为癌症,属于特殊类型疾病,难以治疗,医疗期应当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
即使黄小姐与广州某公司劳动合同至2013年8月25日期满,也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案件审理期间,盐城某商厦曾主张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黄小姐的用人单位是上海某公司。但由于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认定该商厦应当承担该时间段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向原告黄先生支付黄小姐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19904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款47539元。盐城某商厦和常州某公司分别向原告黄先生支付黄小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款38023元、1368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经承办人与各方代理人沟通,各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
昨天,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邵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的意义首先是突破了一般医疗期的限期;其次,是劳动者在无法判断用人单位是谁的情况下,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计算多家用人单位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