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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主动、立体、阳光”司法救助工作法实效显著
2017-04-14 16:4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吴延春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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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4日盐城讯 2010年以来,盐城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扎实做好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坚持“主动救助”、“立体救助”、“阳光救助”方法,共救助刑事特困被害人86人,救助涉案困难未成年人5人,发放救助金20余万元,收到感谢12封、锦旗5面,在全市率先召开司法救助专题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被上级院领导批示肯定。

  坚持“主动救助”,提高救助的及时性。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控申科牵头各业务部门,建立全院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各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对象的,及时转控申科。控申科定期对全院办理的严重人身伤害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进行排查,收集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信息。该院还通过电视、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宣传司法救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探索通过外网信箱受理救助申请,方便群众表达救助诉求。

  制定专门救助意见。该院将救助作为司法为民、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在2010年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作原则、救助范围、救助程序、配套措施等。每年初,该院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专题听取一次司法救助工作汇报,谋划改进救助工作的思路举措。对于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该院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直接对接,促进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设立专项救助资金。经该院积极争取和检察长多次协调,2010年起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资金即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财政拨出专项救助资金6万元,2014年涉案未成年人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财政拨出专项救助资金2万元。该院还组织干警开展“捐零行动”,动员干警捐出零花钱。2010年以来,全院干警累计捐款10万余元,该院工会组织干警捐献衣服、鞋帽、书本等活4次。

  坚持“立体救助”,提高救助的实效性。

  将经济救助作为基础。针对救助资金并不十分宽裕的情况,该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金救急、救难的功能,针对刑事被害人急需的救治、康复费用或其子女入学费用等,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并发放救助款。

  将心理疏导作为关键。针对当事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家庭状况,该院在给予经济救助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案后心理疏导44人次,取得较好效果。该院还为救助对象建立档案,设立“救助热线”,控申科负责人经常电话联系救助对象,了解其生活状况,每年组织干警回访慰问救助对象,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将社会帮扶作为保障。该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加强与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将司法救助纳入政府“大救助”格局之中。2010年以来,该院通过政府“大救助”机制,共帮助被救助对象解决就医、就业、入学等困难39人次,帮助5名被救助对象申请了低保,为被救助对象争取和落实社会救助资金12.7万元。

  坚持“阳光救助”,提高救助的公正性。

  严格救助程序。该院对救助的范围、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实行承办人、部门长、分管领导三级审批机制,对数额较大的救助还需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切实提高救助的规范度。建立救助“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限时办结、及时救助”,对一般救助对象,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发放救助金,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发放救助金。

  帮助依法维权。在救助过程中,注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通过经济救助、情绪疏导、情感慰藉等方式,防止当事人“走极端”。另一方面,严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督促其向被害人悔罪赔偿,帮助和引导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10年以来,该院办理的86件救助案件,无一产生信访问题。

  自觉接受监督。对司法救助建立专门台账,每月在内外网公开救助信息,每半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救助工作,每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切实增强外部监督。每年形成司法救助工作总结,详细列明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党组审议通过后,通报全院,接受干警监督。(吴延春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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