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6日讯 “租期才过半,要我这个月搬走,这合理吗?”昨日,市民张女士致电盐城晚报新闻热线,反映说房东突然告知要卖房子,让他们尽快搬走,并表示会退房租费。面对突如其来的逐客令,她连房子都没找到,根本不知搬去哪儿?该不该搬?
张女士透露,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去年9月租的,租期是一年,当时还签了租赁协议。上周五,房东突然给她打电话说,房子已经卖掉,并承诺会将剩余的房租退还并给一定补偿。“合同还没到期,怎么能中途赶人走?而且也没有提前跟我说明。”张女士觉得,既然还在租期内,房东想卖房也应征得她的同意。她把要求告诉房东后,双方为此事闹得很不愉快。
记者随即电话联系房东杨先生。杨先生表示,在租房时已经跟张女士说过,有可能在租期内将房子卖掉。因此,他在租期内卖掉房子并没有违反协议。另外,杨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想卖就卖,为啥还要经过租客同意?张女士则说,她和房东的合同里并没有写明在租期内收回房子的约定。
对于张女士的遭遇,市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士权说,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房东将房子出售,即表示所有权发生改变,但因为租赁合同没到期,合同就继续有效,房东无权让张女士搬走。因此,他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王律师说,合同法中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张女士拥有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房东要出售房子首先要征得她的允许,并按相关规定赔偿房客损失。若房东在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售房产,张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致使房产买卖无效。
昨天下午,经过调解,张女士和房东达成一致:由房东跟买房人协商,让张女士租住到合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