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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消协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7-03-14 08:4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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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4日讯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却不履行告知义务;售后服务中心肆意扩大商品免责范围;忽悠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白酒标注存在误导……在3月13日市工商局举行的“3·15”新闻发布会上,市消协发布了“2016年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投诉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反映了目前消费投诉的热点,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警醒和启示作用。市消协提醒人们消费遇到纠纷或者陷阱时,一定别忘了维权。

  擅自安装导航面包车自燃

  2014年10月31日,射阳县消费者周先生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去年2月1日,面包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整车烧毁。经射阳县消防大队鉴定: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近电瓶一侧,起火原因排除了外来火种和遗留火种,不排除面包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而引发火灾。

  周先生拿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多次与销售商协商,要求赔偿。销售商以周先生擅自加装导航设备为由,拒绝赔偿。接到周先生的投诉后,射阳县消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出,销售商所销售的面包车说明书上没有标注“该车不允许加装导航设备”的提示和警示,也不能提供因加装导航设备引起火灾的证据,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周先生因为自己擅自加装导航设备,改变了面包车电路结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经协商,销售商同意一次性赔偿周先生27500元。

  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徐文龙点评该案例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如需安装导航设备,应尽量选择专业商家安装,以防出现故障;而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忽悠空调有“无线上网”功能

  去年3月5日,消费者杭某在东台某电器商城购买了3台某品牌空调。购买时,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其中两台空调具有无线上网功能,但是等工作人员上门将空调都安装好后,杭某发现那两台空调并没有无线上网功能,便与销售人员联系。销售人员开始拒不承认,后来杭某放了录音,才只好承认。不过双方就赔偿问题却未能达成一致,遂到东台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组织电器商城和杭某调解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所以,无论销售员是否故意,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最后,电器商城同意赔偿给消费者1400元。

  此案也给我们广大消费者一个启示:在消费过程中,要做一个有心人,注意录音、照片、录像等证据的收集,这些都会对自己将来维权起到很大作用。

  购买家具遭遇“甲醛超标”

  去年4月16日,消费者刘某到响水县消费者协会运河分会投诉:其于2015年9月在运河镇某家具中心以7700元购买了一套家具,不久,8个月大的宝宝出现身体不适。后经医生诊断患有巨细胞病毒肝炎、支气管炎、胃肠功能紊乱。因怀疑宝宝生病是新买的家具甲醛超标引起的,他便多次到家具中心和经营者理论,但经营者均不予理会。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刻到刘某家中查看情况,发现刘某家存放家具的卧室确实能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便建议刘某请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去年4月17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受刘某委托后,对其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得出结论:刘某家其他房间甲醛含量均正常,只有置放家具的卧室空气中每立方米甲醛含量为0.847MG(国家标准为每立方米0.1MG),严重超标。

  后经消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万元。

  徐文龙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家具甲醛超标,危害了消费者及家人的健康,因此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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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