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新江苏讯(记者 张扬 通讯员 曹继良)近年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执法与普法并重,积极主动向执法对象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将普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渗透于执法各环节。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落实好普法责任,10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全力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积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一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工作期间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也未给职工设立账户缴存公积金。立案后,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该单位一直未履行。
(二)案件结果
因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罚款4万元。该单位以单位注册地址在某镇不在缴存范围内且处罚过重为由,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单位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行政处罚金额符合规定,故判决驳回该单位的诉讼请求。
(三)以案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经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拒不改正,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裁量基准对该单位处罚4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二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案情简介
李某等19名职工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徐州某公司欠缴其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欠缴行为,经数次沟通,该单位以补缴人数多、金额大等问题不同意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案件结果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该单位送达《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要求该单位为投诉职工补缴公积金。该单位收到执法文书后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时、足额缴存,最终为李某等19名职工补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共计补缴57.8万元。
(三)以案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徐州某公司作为条例中规定的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若单位存在经营困难,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申请降比或者缓交,而不是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
案例三 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是否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案情简介
职工张某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徐州某公司自2021年5月停缴其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立案、调查,查明张某2021年4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自2021年5月起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徐州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发放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二)案件结果
张某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也不再发放工资,不属于在职职工,故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张某的投诉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处理结果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工伤于2021年4月被鉴定为工伤四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并保留劳动关系,自5月起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中的在职职工,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以案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条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公积金缴存对象中的“在职职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单位中工作或有工作岗位,二是由单位支付工资。本案中,张某因工伤构成四级伤残后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相关待遇,故其不属于在职职工,不在强制缴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