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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正式施行
2024-01-02 10:17: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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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8月18日经徐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五章,共54条。

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徐州市积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在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总结、固化和提升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经验做法,为高质量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王庆彬说。

《条例》坚持从徐州实际出发,注重把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突出地方特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强化主体职责,汇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关于工作机制,《条例》顺应机构改革的需要,结合目前管理现状和工作实际,对平安建设领导机构作了职能表述,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督导考评,推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同时,为确保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中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的体制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行政决策、管理、执法等全过程,在预防中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机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开展客观精准的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预警机制,《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矛盾纠纷隐患的常态化排查、重点排查和风险评估、跟踪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机构,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进行常态化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隐患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登记,发现矛盾纠纷有激化、群发、外溢风险或者其他隐患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和意见建议。

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纠纷及时解决——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夯实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条例》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等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明确除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还鼓励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也作了相应规定。规范行政调解活动。《条例》立足徐州市行政调解的实际情况,规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制作并公布行政调解受理事项清单,依法对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履行调解职能,以法制规范保障徐州市行政调解事业发展。鼓励商事调解探索性发展。《条例》对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设立作了鼓励探索性的规定,探索设立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条例》还对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作了规范,明确市场化调解服务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收取合理费用,引导和促进商事调解健康发展。

多措并举,确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保障制度——

《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台建设。为使各化解纠纷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高效便捷地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条例》积极探索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台。通过整合信息资源和实体资源,实现线下实体平台和线上信息平台的相辅相成,结合矛盾纠纷闭环式办理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同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促进调解员队伍建设。《条例》对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调解员职业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发挥监督作用,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监督管理是保证制度贯彻落实、机制高效运行和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条例》对此作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有关考核。强调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明确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立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对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记者 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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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