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彬
近年来,我市积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在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五章,包括总则、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保障监督和附则,共五十四条。
预防中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的体制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行政决策、管理、执法等全过程,在预防中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开展客观精准的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另外,还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预警机制,《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矛盾纠纷隐患的常态化排查、重点排查和风险评估、跟踪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机构,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进行常态化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隐患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登记,发现矛盾纠纷有激化、群发、外溢风险或者其他隐患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和意见建议。
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条例》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等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除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还鼓励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也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对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设立作了鼓励探索性的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条例》还对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作了规范,明确市场化调解服务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收取合理费用,引导和促进商事调解健康发展。
确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保障制度
《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台建设。为使各化解纠纷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高效便捷地化解群众的纠纷,《条例》积极探索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台。通过整合信息资源和实体资源,实现线下实体平台和线上信息平台的相辅相成,结合矛盾纠纷闭环式办理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
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同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条例》对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调解员职业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