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_20250120095400.jpg
女子产后花费近5万元买塑型衣 穿上后透不过气退款遭拒
2022-01-17 17:55:00  来源:都市晨报  
1
听新闻

1月14日,市民杨女士致电“急难愁盼 晨报帮办”热线68886888反映,先后4次在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和平壹号店办理了不同的项目,总费用65937元。其中花费近5万元买的塑型衣穿上后感觉透不过气,随后申请退款并签订了退款协议。杨女士认为对方退款迟迟不到位,遂不愿再去该店做其他项目了。和对方沟通其他项目退款时,没想到该店连之前签过的退款协议也不愿履行。

市民:塑型衣不舒服,达成退款协议

据杨女士介绍,她在该店先后4次办理了不同的项目。2020年11月18日,在店员的推荐下,她充值10000元办理了16次骨盆修复、10次腹直肌修复、10次盆底肌修复,这次充值还赠送了25次产后护理。

2021年7月17日,在体验了几次产后恢复中心的护理后,她又充值6560元办理了肝胆护理、淋巴护理各10次;2021年10月28日,在理疗师的推荐下,又转账999元,订购了一套医美护理;2021年9月25日预交3800元设计费、2021年10月16日交尾款44578元订购了一整套共5件塑型衣。上述项目合计65937元。

“交了3800元设计费后,就量了一下尺寸, 11月做护理时有两件塑型衣送到了店里,试穿之后感觉很不舒服,喘不上气。”杨女士说,穿过的塑型衣型号为L码,并不是购买前介绍的“量体裁衣”。杨女士在购买前多次和工作人员强调,不愿意穿那种紧身的塑型衣,担心穿上身体不舒服。但对方称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并多次提及她生完孩子后身材变差,塑型衣可以帮助她恢复到以前的身材,但实际穿上后,她感觉难以呼吸。

11月8日,杨女士向该店提出退掉塑型衣,并且要求退费。该店崔经理同意了退款申请,双方在11月20日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退还款项43398元,并且在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结清退款。

变故:其他项目退款不成,退款协议也被推翻

杨女士表示,与该店签订退款协议后,她还继续在店内做其他项目的护理,但一直等到现在,还没收到店方的退款。杨女士认为店方没有积极退款,诚意不足,让她等待时间过长,非得等到最后期限才给退款吗?这让她很失望。后来,她就提出剩下的项目也不做了,也要求退款。

“我之前做过的护理项目,每次都有专门的理疗师进行记录,让我看完后签字。”杨女士说,她之前做过的护理在该店都有记录,她手里也有图片为证,目前还剩6次骨盆修复护理、7次腹直肌修复、7次盆底肌修复、6次淋巴护理、一整套医美护理,算上塑型衣的退款,该店应该退还她5万多元的费用。

杨女士说,因为孩子还很小,她需要在家中照顾小孩,之前都是在微信上与该店崔店长联系。2021年12月14日,对方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可以将剩余的项目折算退款,但杨女士爱人去该店办理退款时,却遭到拒绝。

“被他们拒绝后,我们就报警了,想让民警帮忙协调解决。”杨女士说,在民警的协调下,该店负责人袁经理同意先退一万元,然而在最后一刻,对方又表示不仅无法退还塑型衣款项,其他项目也无法退还,有疑问就走法律途径解决。

店方:建议走法律途径,不再私下解决

1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店崔店长。崔店长表示,原本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关于塑型衣的退费协议,但对方家人1月9日早上8点多,将一辆车横停在店门处,把整个店铺的入口给堵住了,人员很难进入。在理疗师多次劝说下,对方依旧没有将车辆移走,还用一把锁把店铺的大门给锁住了。在劝说期间,杨女士家人和部分理疗师发生了不愉快,双方交谈时,对方有些偏激的语言,让店铺内的几名女理疗师产生害怕心理,一些顾客也取消了护理,去了其他店铺,导致店铺直到第二天下午才重新营业。

崔店长说,该店被锁门后,他们选择了报警处理,民警收走了锁,随后该店与杨女士家人商定,第二天下午2点,该店袁经理和其商量退费事宜。

1月10日下午2点,杨女士家人来到店铺后,袁经理表示可以先退1万元,核算完杨女士的消费余额和店铺被堵门造成的损失后,再将剩余费用退还。但双方协商未果,袁经理最后说,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退费事宜,不再私下解决。

律师:店家应按照协议退还款项

消费者应依法维权

就此事,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表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例实际情况,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双方于11月20日签订的退款协议合法有效,店家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款项43398元,并且在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结清退款。第二,店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在消费者要求结清剩余款项时,店家应当与消费者结清剩余款项。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

张律师说,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权。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消费者不依法理性维权,可能会触犯法律,达不到理想的维权效果。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见习记者 常慧茹

标签: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