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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水型城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解读
2020-12-24 09:23: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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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报融媒记者 范海杰

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董瑞启指出,《条例》的修改实施能够有效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引导民众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和生活方式,为促进我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董瑞启介绍,本次修改《条例》工作是在我市节水型城市考核以及开展复工复产工作这一特殊背景下进行的,针对这一特殊时期和新的节水情势,在修改过程中着重贯彻了节水优先原则和优化营商环境原则。修改后的《条例》从用水管理、节约用水、非常规水源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涵盖了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城镇公共领域的节水,积极破解各行各业用水过程中的难题。

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收取累进加价费用,是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健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规定超计划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等自备水源的,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此外,为了严格监管加价收入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审计机关对加价收费进行审计,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工业冷却水、冷凝水耗水量大,相关单位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能有效减少清洁水的使用量。《条例》特别指出,工业企业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减少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并对违反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净水设备制水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尾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不仅造成水资源浪费,还增加了污水处理的成本。《条例》总结我市近年来的经验,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净化水设备并产生尾水的单位,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推动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是此次修改《条例》的亮点之一。我市作为缺水城市和全国第一批节水型城市,水的再生利用是节水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需要重点突破的难题。《条例》为此专设一章,从规划布局、管网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详细的措施,对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作了强制性规范,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条例》要求,对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用水计划时,优先配置再生水。对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或者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计划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用水计划。同时,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规定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公共供水系统连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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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