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上述摩托车均为涉案被盗摩托车。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相关规定,上述摩托车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到沛县公安局认领(联系人:李警官,18352289860)。
若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沛县公安局将依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摩托车登记后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沛县公安局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