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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0-11-20 09:22: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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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肖慧 通讯员 魏兴云)11月19日,徐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具体信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和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的有关通知精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在职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测算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数值高者为新的标准。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增长23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长207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长180元,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平均增长10%以上”。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达到255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达到2450元/月,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达到2385元/月。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14%、13%的比例确定,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62元,参战、参试退役军队退役人员为每人每年11482元。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0元,新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发,其中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执行徐州市测算标准,为每人18125元。

下岗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其他各项抚恤补助全市执行统一标准。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下岗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和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类别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补差费用将统一在12月前打卡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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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