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0-04-22 09:54:00  来源:徐州日报  
1
听新闻

本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王岩)“治欠保支”是市民关注的热点。去年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4月21日,市人社局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举办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条例》的内容和本周正在开展的《条例》普法宣传周活动情况。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调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了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强调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规定了特别措施,主要特点体现了“七个更”。

《条例》新增两项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则:用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用工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逐一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作了再次明确,即:谁违法谁清偿。

《条例》从制度上做了三个源头预防设计:一是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规定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其中的人工费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这三个源头预防设计,破解了建设领域“没钱发”的问题。

《条例》从五个方面细化并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对发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条例》赋予人社部门查处拖欠案件新权限,使得办案程序更加便捷简化。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从六个方面明确了用工单位违法的后果。比如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曝光;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予以罚款处罚等。

标签:
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