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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护理院内因噎食身亡 责任这样判
2020-04-17 11:2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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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4月17日徐州讯 近日,今年83岁的吴老太在护理院内吃馒头被噎,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吴老太的四位儿女一纸诉状将护理院告上了法院,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沛县某护理院赔偿原告吴老太家属3万8千余元。

2019年7月18日,因年纪较大行动不便,且曾患“脑梗塞”的吴老太被大儿子送至沛县某护理院,签订了寄养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吴老太入住护理院公寓养老,并支付了护理院各项费用共计23572元。因吴老太在入住护理院时进行了生活能力评估,在进食方面能够全部自理,因此沛县某护理院仅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而不承担其因疾病、精神状态不佳引起的专业护理需求。

2019年8月12日上午11点02分许,护理院值班护士李某听见呼叫铃响时迅速小跑过去,发现吴老太嘴唇发紫,不能交流,初步判断是噎食状况,于是立即呼叫了科室工作人员,同时对吴老太实施海姆立克急救法,经4分钟抢救后,吴老太口中虽吐出了少量馒头碎渣,但情况并无缓解。11点07分,护理院联系了120,同时通知了家属。11点23分120赶到后查看老人情况并协助抢救,进行心脏按压,于11点38分抢救无效,120急救人员宣布死亡。

吴老太死亡后,因其家属与护理院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吴老太的四位儿女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原告吴老太的四位儿女诉称,被告作为护理院,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吴老太的去世与被告的过错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现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6万余元。

被告沛县某护理院辩称,不同意赔偿,一是死者吴老太的死因无法确定,其子女并未提供详实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二是吴老太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在寄养过程中,被告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吴老太死亡后针对其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现遗体已火化,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吴老太因噎食导致死亡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吴老太系噎食导致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定。

其次,双方签订的寄养服务合同仅是笼统约定护理院为吴老太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对日常生活照料的标准未进行详细约定。吴老太在入住护理院时生活能力评估报告中虽显示其进食方面能够全面自理,但被告作为专为老年人提供寄养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履行服务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事发时吴老太单独在房间进食,导致吴老太噎食时发现不及时,但事发后被告护理院在其能力范围内对吴老太进行了积极救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护理院应对吴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沛县法院判定被告按照20%的责任赔偿原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808.4元。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老年人选择进入养老院、护理院等养老,在此情况下,对于责任的划分,合同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建议家属在选择护理院时,应选择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较高的护理院。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明确老人送养时的状态,并针对不同的自理状态详细约定养老院的护理标准,护理方式。同时护理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机构,应不断完善自身软硬件配套设施,定期对其聘用的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盲目依赖免责条款的行为不可取。(侯明光 刘淑云)

标签:老太;护理;沛县
责编:郭玲玲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