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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元旦起丰县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9-12-18 16:0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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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8日徐州讯(记者 彭颂珂)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丰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禁止燃放区域为:主城区(包括中阳里街道、凤城街道、孙楼街道)及常店镇电动车产业园、电动车配件园、常店镇马楼村、华祖庙村、卜老家村、侯老家村、夏庄村、大李庄村和常堤口村。禁止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或者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责编:刘洁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