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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局启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2019-11-29 09:40: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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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宋新)11月28日,市司法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

  近日,市司法局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制订了《徐州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减证便民”,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据了解,在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事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承诺书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目前,市司法局已将证明承诺告知事项清单及格式文本在官网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和下载。

  据悉,本次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类包含律师类:(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2)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3)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7)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8)在外省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调档长时间未回函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9)品行证明;公证类:(1)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2)申请公证机构需要提供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3)公证员任职申请需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二、行政给付类: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特殊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十五)见义勇为人员。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但对于有较严重的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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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