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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泉山区首张店外经营行政裁定书生效
2019-02-27 13:14: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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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陆铭)1月28日,黄河南路“果色添香”水果店经营者来到泉山区城管局和平执法中队,缴纳了被强制执行的罚款及滞纳金400元,这标志着泉山区首张店外经营违法行为行政裁定书生效,以及泉山区全力推行的“以法治理念促管理水平”活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据了解,为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进一步提升全区城市管理水平,泉山区城管局于2018年初开展“以法治理念促进管理水平”活动,要求执法队员面对违法行为严格取证,上报区局法制科审批后对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城管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5月21日16时,和平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黄河南路“果色添香”水果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多次劝导拒不整改。经区城管局批准立案后,执法队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录像取证;5月23日,当事人签收《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5月28日,泉山区城管局依据《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向当事人做出《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元;5月29日,当事人签收《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未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或徐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复议,也未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12月3日,和平执法中队向当事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陈述、申辩;12月25日,泉山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向泉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及相关视频资料,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交纳罚款及滞纳金累计400元整。

  2019年1月8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申请听证。

  泉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泉山区城管局对被申请人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1月23日,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400元整,此款项已于2019年1月28日缴至指定银行。

  泉山区城管局局长侯文化表示,执行难是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焦点问题、难点问题的短板,开展“以法治理念促进管理水平”活动就是要破解执行难短板,让违法经营者不再“任性”。破解手段不仅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将会把法院执行来的当事人的信息上报到国家诚信平台,通过多部门联合对失信当事人进行惩戒。

  “法院强制执行不光针对店外经营,还有广告类、工程渣土类等城市管理问题,我们会以这个案子为突破点,在全部案由方面推行这种方式,不断提升执法队员严格按照程序取证水平,惩戒违法当事人达到管理目的,把全区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到更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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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