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11日徐州讯(记者 彭颂珂 通讯员 赵玉民 王娜)今年6月,徐州某小区业主王永顺在观看他人打牌时,被附近的路灯砸伤,造成十级伤残。王永顺找物业寻求赔偿,双方协商无果,王永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1万余元。
居民坐凳子上休息 被路灯砸伤
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王永顺从外面办事回来,感觉有点累了。正巧看到小区门口有几位老年人在打牌,他便坐在凳子上休息,顺便观战。
王永顺回忆,他坐下来也就20分钟,突然“咣当”一声,路边的路灯杆倒下,砸中他的头部和腰部,当时他一下子就蒙了。王永顺头部血流不止,有人帮助打了120,有人扶他起来,但他腰太疼,没能坐起来。直到120救护车赶来,将其送到市一院救治。
到医院后,王永顺头部缝了8针,背部缝了11针,医生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当日就花了2000多元。经诊断,其腰椎、肋骨骨折并带有胸背部皮肤挫裂。后两次入院治疗,共支出医药费24100.06元。
王永顺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路灯杆锈断才会砸伤人,但他和家人找物业公司协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永顺只好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13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是意外,不愿担责
9月初,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永顺表示,路灯作为“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作为管理人的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州某物业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既不是灯杆的所有者也不是制造商,原告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只需每半年检查巡视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有关检查巡视义务,没有发现隐患,尽到了管理义务,故原告的伤害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关。
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物业公司提出,涉案路灯属于倒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而不是原告所说的第八十五条,原告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缺陷应担责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路灯杆的断裂应认定为脱落、坠落。虽然涉案路灯属于全体业主,但业主委员会已经委托被告进行管理,涉案路灯杆锈蚀严重,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发现涉案路灯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和建议,致使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无法对涉案路灯杆实施维修和养护,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业主委员会委托给其的管理义务,存在管理缺陷,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徐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提出,涉案路灯杆、灯罩的脱落、坠落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是不可抗力。但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天风很大,但证人陈述并没有看到风将涉案路灯刮倒,即使被告陈述当日的风很大足以将路灯刮断属实,那么涉案小区内有若干个路灯,仅刮断涉案一个路灯也不符合常理,故涉案路灯的断裂应为锈蚀导致的断裂。
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5764.06元。
法官提醒: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取证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作为受害者,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取证,留存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官表示,作为小区物业,应当尽到应尽的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