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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8-08-29 10:48:00  来源: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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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范海杰 颜子舒)8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制定的一件关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多措并举增加公共停车泊位,市区停车供需矛盾有所缓解。但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停车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我市机动车数量激增,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管理的“老大难”,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樊建指出,造成我市“停车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泊位的供给速度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停车泊位供给与需求在时间上不匹配。车辆停放和管理服务不规范,停车场智能化水平不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依法规范停车场有序发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樊建认为,《条例》是我市一项重大的民生立法项目,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据介绍,《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一条,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能够有效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我市市容和交通环境。

  记者翻阅发现,《条例》对当前社会各界所关心的多个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以实现停车泊位的充分供给为例,《条例》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加大停车场土地供应、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规范停车场的特定用途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政府制定停车场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同时,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多措并举增加停车泊位。《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可以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为防止权力滥用,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

  除此之外,《条例》对停车泊位的利用也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建立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大格局,实现宏观层面即时共享停车信息。为方便市民,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还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半小时免收停车费,倡导即停即走,实现停车资源的良性循环。

  从以往群众反馈意见来看,私设泊位、乱占泊位、随意停放、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是停车场管理中举报投诉最多的。《条例》以问题导向,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今后,无论是经营性停车场还是非经营性停车场均需按照规定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同时,鼓励各停车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实现智能化停车。

  市城管局局长徐建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标志着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下一步,全市城管系统将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抓紧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进一步简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程序,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改造扩大停车空间,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实施好《条例》,努力把我市打造成淮海经济区最整洁、最优美、最宜居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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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