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8日讯 记者日前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已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计划,有望于明年年内制定完成,并在首条线开通运营前通过和实施,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市轨道交通已进入大规模建设和发展阶段。建设轨道交通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提升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地位,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引导城市合理布局,改善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前期立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促进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的基础性保障,对于依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及时制定《条例》,将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设施保护等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依法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同时,轨道交通在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更高、更严、更规范的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职责、乘车要求及禁止行为等,使我市轨道交通从试运营伊始就在法律框架下有效、有序地运行,将依法推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交通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通过立法能进一步明确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消费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条例》制定的依据较为充分,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截至去年底,国内已有44个城市获批建设轨道交通,其中已立法的城市24个,正在进行立法程序的城市4个,有政府规范性文件但未正式立法的城市9个。部分城市通过立法明确了轨道交通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科学编制了轨道交通规划,依法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确定了轨道交通参与各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国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先进城市已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但各个城市的城市规模、基础条件、人文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因此不能简单借鉴,应研究出台适应我市发展要求的《条例》,填补我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法规空白。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还将实现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将该《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制定项目计划,并建议明年年内制定完成并实施,为我市轨道交通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全媒体记者 范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