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1日讯 朱某、靳某某、张某、杜某与王某某原是要好的同事关系。但一次聚餐饮酒后,王某某出车祸失去了生命,朱某等4人则被王某某亲属告上了法庭。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四人对王某某亲属分别赔偿2.8万元。
死者亲属:没有尽到劝阻义务 聚餐同事应担责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5日晚,朱某等4人与王某某在公司附近的餐馆聚餐,当时5人分别喝了白酒和啤酒,直到凌晨聚餐结束。餐后5人各自回家。而王某某是驾驶私家车离开。
第二日上班时,朱某等4人听说王某出车祸了,朱某等人慌忙赶到王某某家,但王某某已经去世,他的家人正哭作一团。
王某某的妻子高某悲痛之余,询问朱某等人,前一晚聚餐发生了什么?朱某等人说,当天晚上加班后,王某某作为小组组长,要求他们4人一起到单位附近吃饭。饭后王某某说,饭店距离职工宿舍很近,要开车回去。“我们几人和饭店老板都劝他别开车,但他不听。”朱某等4人说,他们看到王某某开车回到宿舍后才离开。但不知是何原因,王某某又开车回双沟,还出了车祸。
距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2017年12月26日凌晨1点多,王某某驾驶的上述汽车沿G104线由东向西行驶844KM+700M处时追尾撞到停在前方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鉴定,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其行为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高某分别找到朱某、靳某某、张某、杜某谈话,并要求赔偿。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最终,王某某的亲属将朱某等4人告上法庭。
高某认为,朱某等4人明知王某某是驾驶机动车前往聚餐,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劝阻义务,酒后4人又未能阻止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而是放任王某某驾驶机动车离开,对王某某过量饮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存在过错,要求朱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7万元。
四同事:没有劝酒 不存在过错
5月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某、靳某某、张某、杜某等人辩称,聚餐是王某某组织的,王某某是他们4人的领导,年龄也最大,聚餐中没有人对他劝酒、灌酒。而散席时,他们已对王某某驾车行为予以劝阻,虽劝阻无效,但尽到了相应义务。朱某等人说,饭店老板也参与了劝阻并可以作证。他们四人到家后,在微信群里发的信息时间为零点几分,而王某某车祸时间是凌晨1点多。4人表示,王某某在回到职工宿舍后,不知是何原因又开车回双沟并导致车祸发生,这一事实不是他们4人所能控制的,与四人无任何关联,他们对王某某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四被告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完全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应意识到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等四人作为同餐人员明知王某某饮酒后有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没有有效劝阻王某某弃驾机动车辆或采取安全护送措施,亦没有及时告知其家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按照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死者王某某及四被告过错大小,法院确定四被告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
5月1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某、靳某某、张某、杜某分别赔偿原告因亲属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8万余元。
法官提醒:他人醉酒时 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义务
同事聚餐、朋友聚会、工作应酬等,难免会喝上几杯。那么,一起同桌喝酒的人中,出了类似的安全事故,其他人就需要负责吗?
主审此案的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彦军表示,基于法理及法律依据,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在法理上即为伙伴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共饮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未尽到该项注意义务。
那么,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如何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刘法官表示,可分为两大类:(一)提示、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灌酒、劝酒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二)通知、照顾、护送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
现在共同饮酒侵权事件和纠纷屡见不鲜,为避免聚餐饮酒场合出现风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刘法官说,饮酒已经成为千百年来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是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同时,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作为饮酒人,应牢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还应互相提醒。作为社会大众,亦应改变劝酒灌酒陋习,适度饮酒。(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