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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高温津贴提至每月300元 从6月至9月连发4个月
2018-05-16 09:5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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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6日讯 5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6月1日起,我市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每月从200元调整到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江苏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江苏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分别为6月、7月、8月、9月。《通知》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此外,发放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通知明确,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我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职工高温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我市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拨打85805905投诉。(全媒体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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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