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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落实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为企业减负
2018-05-10 10:5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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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0日讯 5月起,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大幕再次拉开。为确保5月1日增值税改革顺利落地,让纳税人精准掌握政策内容,5月8日,徐州市国税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市国税部门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进行政策解读,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使纳税人应享尽享国家的政策红利。

  据了解,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改革举措,决定从5月1日起实施:一是降低税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此次改革覆盖范围广,涉及企业多,准备时间紧。按照要求,市国税局高度重视,专门组成调研工作组,深入税改一线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增值税改革运行情况,精准施策,强化引导,确保在5月1日开票以及转登记、6月1日首期纳税申报等关键节点,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发布会上,市国税局对于纳税人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关于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的问题,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按照以上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针对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条件,据了解,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只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需要明确的是,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转登记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据了解,纳税人在转登记后除了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对于外贸企业,结合这次增值税改革,如果5月1日后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17%税率的,在7月31日前出口,执行17%的退税率还是16%的退税率?据介绍,外贸企业7月31日前出口的,取得17的票退17,取得16的票退16,对开票日期没有要求,但是对出口日期有要求,就是必须是7月31日前出口。

  为确保纳税人政策应知尽知,优惠应享尽享,下一步,市国税局还将狠抓改革工作落实,深入持续开展培训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把减税“大礼包”精准地送到每户企业,给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圆满完成改革预期目标。(全媒体记者 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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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