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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4-13 10:2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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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全媒体记者 原小影 通讯员 徐价综

  中国江苏网4月13日讯 学前教育一向是我市居民十分关心的,也是关系到切身利益和下一代成长的重要环节。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4月12日,市物价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就《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正式发布。为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公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本收费标准和加价幅度仍按照《关于徐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幼儿园财政拨款的类型,以单位法人证书登记为依据。需上浮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事先必须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并盖章,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根据其自身办园等级,在市定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基本保教费基础上,顺加不超过30%的幅度范围内,申报本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属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明确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其他收费政策。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假期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已确定的正常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公办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金额不超过每生50元/月。非营利性幼儿园参照执行。实行寄宿制(不含午休)的住宿费不超过150元/月。幼儿园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就餐、保本经营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供餐数量、质量、规格及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充分考虑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价格水平。价格制定后3年内不得调整。

  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托管费,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应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幼儿园每天提供托管服务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80元/月,幼儿园根据办园条件和托管时间的长短,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校车费:校车费是指幼儿园自设或者租用车辆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该收费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提供此项服务的幼儿园与自愿选择的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严格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

  严格伙食费的价格管理,幼儿园应从严控制伙食费调整的幅度和频次,价格制定后3年内应保持稳定。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前,幼儿园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幼儿园应严格控制伙食费的成本开支范围:幼儿园接待用餐由幼儿园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列入幼儿用餐成本;幼儿园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幼儿园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幼儿园食堂支出中列支;幼儿园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幼儿园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幼儿园食堂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计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严格界定代收费收取范围。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严禁将取暖、降温、饮水和幼儿园内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的费用列入代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代收费的收支必须单独核算,不得盈利,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园及收费行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严格执行退费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家长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管费、代收费、校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徐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批准注册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幼儿园收费具体管理意见。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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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