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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传票 妻子才知丈夫生前借贷20万
2018-04-11 10: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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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1日讯 2017年2月,沛县女子胡雨的丈夫张枫因病去世。10个月后,胡雨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枫生前在银行借贷20万元,并称用于家庭装修,但胡雨家并没装修。更离奇的是,张枫去世后,还有神秘人继续还贷4个月。近日,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张枫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生前借贷 妻子不知情

  今年41岁的女子胡雨,在20年前与张枫结为夫妻。2017年2月,张枫因急病突然离世,中年丧夫的胡雨深受打击。然而就当她还没从丈夫离世的悲痛中缓过劲来时,2017年12月便接到云龙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因是她丈夫张枫向银行贷款20万未还清。胡雨懵了,她对这笔借款从始至终完全不知情。

  2018年2月,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某银行诉称,2016年8月,张枫在该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该银行向张枫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家庭装修,还款期限为3年。由于张枫违约,银行才将他告上法庭。但银行起诉后才发现,张枫已经去世,所以追加胡雨为被告。

  该银行称,张枫借贷后,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逐月还款。借贷合同签订后,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张枫已连续违约5期。而被告胡雨作为张枫生前的配偶,应承担还款责任,共计15万元。

  丈夫去世数月 神秘人还贷4个月

  胡雨非常纳闷,她的丈夫张枫已经于10个月前因病去世,丈夫生前从未告诉过她贷款的事。而且借款时,银行没有要求她到场,她也从未签过字,对于借款她是一无所知。而根据银行代理人陈述,张枫去世后数月,仍有人还款,说明谁还款,就是谁用的款。但这还款的神秘人是谁?银行表示不能确定。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枫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以及办理借款相关手续时,银行未对张枫的婚姻状况进行核实,亦未要求张枫提供婚姻证明或是要求张枫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仅是对张枫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此外,张枫因家庭装修向原告申请大额消费分期付款时,申请单上的配偶电话号码并非胡雨所有,而且此号码是无法接通的空号。申请单上写明的借款用途为装修,而装修地址却系张枫母亲的房屋。但无论张枫母亲家还是胡雨和张枫生活的住所,近几年都没有进行过装修。

  而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显示,张枫去世后,仍有账户向张枫的还款账户中还款,且连续还款4个月。但银行未能举证证实上述还款账号的账户系被告胡雨所有,且该银行未能查明还款人身份。

  因此,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时,未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未要求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中签名,且借款用途未用于借款人与配偶的家庭生活,一般不能认定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胡雨与张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当然地认定该笔借款为张枫、胡雨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主审法官表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个人借款类型 风险银行自负

  主审本案的法官指出,因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张枫已经去世,原告以胡雨为其妻子,该笔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胡雨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争议在于该笔借款是否为张枫与胡雨的夫妻共同债务,胡雨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张枫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时,申请单上配偶电话一栏写明的电话号码并非胡雨的电话号码。原告没有审核相关信息,未尽到谨慎的义务,会导致出现借款人的配偶对借款并不知情的情况。

  审核权既是银行方的权利,又是银行方的责任与义务,但原告某银行在有权利审核的情况下而不进行审核,将这一风险转嫁给借款人的配偶,与公平原则相背离。

  其次,张枫与原告签订的《某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上,没有被告胡雨的签字,该类型借款原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证明,亦不需要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核实,仅是对借款人个人信息进行核实。金融借款不同于民间借贷,在签署金融借款合同中,一般需要审查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亦需要借款人配偶的签字。

  原告设立的此类借款,更倾向于是个人借款的类型。原告的该类型借款审查流程,会导致风险的出现,对此原告应自负责任。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胡雨作为张枫的配偶对张枫向原告借款是知情的,亦无证据证实胡雨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最后,申请单上写明借款用途为装修,装修地址并非为张枫、胡雨共同所有的房产。该类型借款的发放模式为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由贷款人为借款人开通一张额度与借款金额相一致的信用卡,由借款人通过POS机消费。

  本案中,在被告不知情,且借款人已经去世无法查询到借款流向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借款人亦是金融机构,能够查出资金的流向,能够审查借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是否一致,故原告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原告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王蓓蓓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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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