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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立地方性法规执行报告制度
2018-03-27 09:5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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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7日讯 如何保障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我市立法和监督工作制度创新又进一步。记者3月26日获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制定并通过了《徐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从今年起,我市所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单位,每年都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我市是较早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之一。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0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近60部,为推动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手段,有力地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有效地保障了法规的实施。但相对于全市现行的50余部地方性法规,监督的数量相对较少。“常委会对多数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掌握,这与常委会的职责是不相适应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的重心将从制定新法为主,转向立法与保障法规执行并重。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非常必要。

  该负责人表示,要求法规实施单位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督促法规实施单位履行职责,既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也是对监督法所规定的执法检查制度的必要补充。通过制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将进一步完善人大法定职能,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所有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法规的修订工作。

  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实施。为了促进所有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兼顾合理性、必要性,《规定》采用全面覆盖与个别排除的方式界定了法规报告范围,要求执法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考虑到与常委会其他工作的衔接,一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过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听取和审议有关法规实施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列入下一年立法计划即将修订的法规,其年度实施情况已经通过上述工作得以掌握,不必重复报告;实施未满一年的法规,其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尚不明朗,缺乏报告的必要性,也不在当年报告之列。

  据介绍,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分为详细报告和简易报告。应当提交详细报告的法规包括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上位法或者实施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关委员会认为需要详报的法规。除此之外的其他法规提交简易报告即可。其中,详细报告应当包括法规宣传贯彻情况、主要制度实施情况、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及实施情况、上位法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完善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等。简易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可以以表格形式报告法规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据悉,收到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报告包括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总体情况及法规主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针对实施问题提出执法或者立法方面的建议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将开展执法检查或立法后评估,将立、改、废法规列入立法计划或者立法项目库,进一步推动和改进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进而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媒体记者 范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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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