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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警方查获多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2018-02-01 15: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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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1日徐州讯(记者彭颂珂 通讯员 张安曹晓飞)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在生活中却往往有很多人知法犯法、铤而走险。部分司机认为把车交给饮酒的人,只要自己不开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实际上,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近期,丰县公安局就查获多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2017年10月15日15时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醉酒驾驶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春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王丙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小型普通客车交由犯罪嫌疑人王丙某驾驶并上道路行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王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0.5mg/100ml血,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民警调查,2017年10月15日中午王春某喊着王丙某、王某到自己家吃饭喝酒,期间三人一共喝了一斤52度的某品牌白酒,吃过饭王春某突然想起来找朱某要装修的工程款,就走着去王丙某家让他开自己的面包车带着找朱某去要账,王春某坐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王丙某就驾驶着王春某的面包车一路来到朱某家,发现朱某没在,因为债务原因与朱某母亲发生了争吵,后来出警民警发现王丙某涉嫌醉酒驾驶。同时王春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王丙某饮酒的情况下提供车辆放任犯罪嫌疑人王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王春某、王丙某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春某、王丙某均因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县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机动车,否则将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标签:危险驾驶
责编:张良琴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