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2日讯 本月,徐州市政府出台《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从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要求,此项政策的出台有效破解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落实难问题。
《办法》规定:从2018年1月20日起,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规划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民政部门负责人作为规委会成员参加本地涉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的规委会。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进行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集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等。规划部门依法严格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新建住宅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土地出让条件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视为政府投资建设;所有权归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首次登记时直接登记至区人民政府名下。
2013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未达标的,2014年8月7日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由民政、规划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在闲置地、公园边角等场地进行规划布点;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社区,应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区整体规划予以建设和移交;上述用房建设应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对于无法选址建设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通过调剂、置换、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并确保已建成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到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