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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女子银行卡遭盗刷6万多 法院判银行担一半责任
2017-11-17 17:0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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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17日徐州讯(记者 彭颂珂 通讯员 周秀峰 赵玉民)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屡屡发生,那么在被盗刷后,银行到底要不要赔偿储户的损失,一直是较具争议的问题。日前,徐州市鼓楼法院即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银行被判其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李女士损失3万余元。

  卡内6万多元莫名被盗刷女子怒告办卡银行

  去年9月,刘女士到银行ATM机查询余额时发现,卡内存款莫名少了6万多元。刘女士立刻报警,在警方要求下,银行查到,刘女士的账户在8月24日至27日之间,被他人在深圳分21次取走60900元。由于刘女士没有办理短信提醒,此前卡内余额变动她一直不知道。

  银行初步判断,刘女士的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刷了。但警方经过四个多月调查,依然未能破案。期间,刘女士多次找银行协商赔偿事宜,但银行拒绝赔偿。刘女士认为,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冒取,银行未起到安全防范义务,是导致银行卡内资金被冒取的直接原因,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磁条卡易被复制盗刷

  第一次庭审时,刘女士的多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这足以证明,刘女士没有到深圳取款的可能。对此,银行代理人表示,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本案并未结案,应先等警方破案。

  刘女士代理律师回应称,刘女士在2012年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此次也是储蓄合同纠纷。“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后,储户实际上就丧失了对特定货币的所有权,这些钱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银行,银行卡实际上就是银行为储户出具的特殊的债权凭证。”律师认为,不法分子通过某种手段窃取了银行卡内的存款,与本案储蓄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破对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不能构成阻碍,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侦破结果为依据。

  在第一次庭审中,银行方面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视频资料。视频显示,去年8月11日从7点40分至8点10分期间,刘女士在自动存款机存款,当时有他人在旁边帮忙操作。“说明原告对其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刘女士解释,站在她旁边的人是她的邻居。第二次庭审时,刘女士的这名邻居到场说明了当时情况,他没有看到密码,也没有进行过操作,根本没有盗取密码的可能。

  紧接着,银行方面提供了刘女士银行卡消费明细一份,证明她的银行卡曾多次使用过,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的情况。在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前一个月,刘女士曾经在天津一家超市消费。银行方面代理人说,在超市、商店消费时店内可能会安装读卡器,用来复制银行卡,但具体取款时还是需要密码。

  刘女士表示,根据消费记录,她当时在徐州一家超市刷卡消费46元。她的律师解释,商户名称为天津市佳佳惠超市,但不能证明是在天津市消费的,因为这不符合常理,一个人不可能跑到天津仅消费46元钱。而中国银联的客服说,该笔交易的商户名称、终端编码均不能证明是在某一地点消费的,仅能证明这个POS机是天津市佳佳惠超市的,所以刷卡消费的交易查询并不是实际购物的商家名称。

  “据我们了解,2015年1月1日银行才开始推广芯片卡,大量的换卡工作也是从2015年才开始,磁条卡被复制、盗刷的情况很普遍。”刘女士代理律师认为,刘女士磁条卡被复制盗刷,这属于银行内部的设备缺陷。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办理了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终端设备,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取储户资金。故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刷储户资金,刘女士的涉案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复制并盗刷,系银行技术设备不完善及刘女士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双重原因造成。因此,在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就涉案银行卡因被盗刷产生的61242.50元损失,应由刘女士和银行各承担一半的责任。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应一次性赔偿刘女士人民币30621.25元。该判决被二审法院维持。

标签:卡被盗刷;银行赔付
责编:戚阜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