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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最低加班工资1582元
2017-09-17 09:3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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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中秋假期即将来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今年国庆、中秋假期为10月1日至8日,一共8天,其中,10月1日至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其余4天为休息日。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今年7月1日之后,徐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铜山区和五县(市)调整为1520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国庆、中秋8天全加班且在半年内不能补休,徐州市区国庆、中秋两节最低加班工资约为1582元(1720元÷21.75天×4天×300%+1720元÷21.75天×4天×200%),铜山区和五县(市)约为1398元。国庆、中秋节8天全加班顶20天的工资。

  上述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费,实际情况中,许多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应以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国庆、中秋8天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加班工资。否则,劳动者可向各级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或拨打人社系统热线电话12333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电话85805905。

  除此之外,节日中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和礼品不能冲抵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国庆1天和中秋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方式冲抵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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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实行其他工时制和工作制的加班工资计算办法:1.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国庆、中秋两节8天加班,没有加班工资。2.经依法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4天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国庆、中秋4天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休息日若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支付150%的加班工资,若未超过的,不支付加班工资。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国庆、中秋4天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4天300%的加班工资,安排其余4天休息日工作的,支付4天200%的加班工资。4.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国庆、中秋4天法定节假日遇轮班的,支付4天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休息日遇轮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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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良琴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