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2017年8月11日,由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滥用职权、受贿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李连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连玉在担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期间,多次违规擅自决定启动工程项目建设,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拆除,违规安排下属人员出国为其办理私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6310.502万元。2006年至2014年,李连玉利用担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徐州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企业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7555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连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