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 6月2日,在第46个“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市中院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发布了徐州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62件,同比上升40.86%,审结187件,同比上升16.88%。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数量持续增长;二是案件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强;三是案件地域特点明显。
下一步,我市法院将继续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工作;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公益金管理制度,以更好的推动徐州市环保公益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衔接,促进徐州市环境综合治理迈上新台阶,完善环境资源多元化保护体系;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力,推动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执法的相关措施和激励机制,为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公共权益提供便利和条件。
■案例选登
擅排废水要不得 污染环境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柳新环境监察中队经现场监察发现,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存在“厂区南侧有暗排口,直接排入砖厂废坑及周围沟渠,有废水排放的现象。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生产厂区环境混乱”等问题。2014年4月5日至6日,鸿顺公司私设暗排管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污水汇入苏北堤河。2015年2月24日至25日,鸿顺公司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排放量2000吨,污染周边环境。
【裁判结果】
2016年4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二、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4元,由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负担。
鸿顺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鸿顺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多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暗排口等排入相关河流,对河流造成污染并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鸿顺公司应当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受理、最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