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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一村民私自砍树54棵 罚原地补种3倍树苗
2017-03-10 17:0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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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监督被告人现场种树

  被砍伐后留下的树桩

  中国江苏网3月10日徐州讯(记者 张扬)邳州八义集镇房亭河边,村民娄某武一家正忙的热火朝天。6个月前,他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自家的54棵杨树伐了个干净,原本郁郁葱葱的河岸瞬间变得光秃一片。3月10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审理这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时,现场监督被告人娄某对破坏的林木复植补种,并以此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当场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至6日,娄某武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娄某猛、娄某贵、魏某三人将其位于邳州市八集镇高桥村十二组亭河左堤上的26棵杨树砍伐。同年9月6日至7日,几人又合伙购买村民高某位于邳州市八集镇高桥村十一组亭河左堤上的28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8棵杨树砍伐。经邳州市林业部门勘验测量,被砍伐树木为省级重点公益林,立木蓄积共计30.8214立方米。

  案发后,娄某武、娄某猛、娄某贵被邳州市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魏某、高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原以为是自家的树,种了20年现在也不会再长,伐了也就伐了,实在是没想到这是违法的。”庭审中,娄某武等村民经过法官的教育,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认罪服罚的同时,均希望通过补种林木的方式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娄某武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庭审表现、悔罪态度及环资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同意被告人对其破坏林木进行复植补种的意愿,并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对娄某武等人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九个月,每人处以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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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