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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保部分乙类药自付比例调整
2017-03-05 11:4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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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5日讯 2月28日上午,市人社局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对我市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该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遵照执行。

  调整内容:《通知》共调整了224种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其中对175种临床必需、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乙类药品,特别是国家和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为5%;对49种辅助性、营养性、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容易造成滥用的乙类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或30%。其中,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的乙类药品22种,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30%的乙类药品27种。

  对于《省药品目录》中限定为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儿童使用的乙类药品,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仅在限定的相应人群使用时按规定给予报销,限定范围外参保人员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热点问答◆

  问:什么是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规定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问:为什么要对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进行调整?

  答:本次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依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同时,也契合了人社部近期颁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的最新精神,人社部《药品目录(2017年版)》明确规定: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同时,我市人社部门经过多次费用测算分析和医学(药学)专家论证,并参考南京、南通、常州等市的经验做法确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问: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一是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相关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予支付。医生用药时应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二是建立部分乙类药品重点监控机制。市医保经办机构完善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用药情况,定期按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进行排名、公示,对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合理性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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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