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备受关注的《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提出了景区内土地和建筑物不得被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禁止在景区内设立私人会所,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为啥要制定实施此条例?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一批品质优良、文化深厚、设计精致、美誉度高的景区相继建成,汉文化、潘安湖、马陵山、艾山等景区已经打造成为徐州市亮丽的名片,最具代表性的云龙湖景区也获得国家5A景区,广大徐州市民也分享景区发展带来的红利。但仍存在擅自占用景区土地,将公共资源化为私用;个别单位在景区内设立供少数人享用的会所;有的变相转让,长时间出租建筑物等问题。为了巩固我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成果,保证景区公共资源的公益性,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几年的调研和论证,制定了本条例。
景区哪些做法不符合规定?
1、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为了保证景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被随意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条例第九条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该条作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对于占用核心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须由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于占用非核心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报人民政府决定。
2、擅自转让、出租景区国有建筑物
为了防止景区内国有建筑物被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防止擅自出租和长期出租,杜绝公产私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景区的实践做法和有益经验,条例在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景区内国有建筑物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区功能确需转让、出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拍。经批准,准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3、有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物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既有建筑物及其使用不符合景区规划,对此应当区别对待,分别处理。为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景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及其使用不符合景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方案,依法进行清理。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4、在景区内设立会所
在景区内设立会所,不仅违反了中央的规定,也为人民群众所不满,条例对此明确规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设立不对外开放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条例第十六条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考虑到本条例规范的重点对象是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和建筑物,为了保证该条例的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强制性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