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5日讯 2月4日,市政府在新城区会议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徐州市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办法》拓展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和报销封顶线,增加了临时救助对象大重病种类,加大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力度,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更高水平的医疗救助。
亮点1 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是百姓关注的焦点之一。《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铜山区、贾汪区除外),并且参加了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面9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这9个条件分别是: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市和各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8、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9、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受助对象有9类,其中有两类是新增的,一是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二是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家庭。除此之外,还将原《办法》中的“农村五保对象”更改为“特困供养人员”,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
亮点2 增加临时救助对象的大重病种类
临时救助对象的大重病种类由原来的七种大重病增加到22类。目前包括: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尿毒症)等慢性病中末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向情感障碍症)、需要长期治疗的遗传疾病等。
亮点3
提高了报销比例和报销封顶线
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报销后,按目录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符合规定费用,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转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的50%。
医疗救助费用(救助上限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救助报销比例。对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审核确定时:应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报销部分,以及徐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单位报销、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之外的费用。
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在定点医院就医,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在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报销比例救助,其它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在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报销比例救助。
医疗救助报销封顶线(救助限额):从2016年起,每年医疗救助报销封顶线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标准的50%(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新农合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对不在定点医院就医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救助限额内按照40%的报销比例救助。市区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徐州市爱心医院,住院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徐州民政医院暨优抚医院。
亮点4
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的医疗救助内容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相应对象身份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办法》也予以明确:一是在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二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三是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四是对于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的同时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参照低保人员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