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因不孕到无锡某医院做体外受精术,准备在适宜的时机做胚胎移植手术。不承想,丈夫操作叉车时发生事故意外死亡。之后妻子想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到医院拒绝。女子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开始了“胚胎保卫战”,6月23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判决,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琴(化名)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小琴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婚后不孕,夫妻到医院求助人工助孕
据了解,2016年8月,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无锡某大型医院进行诊治,在医生的建议下,两人决定人工助孕,并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人工实施助孕,医院为此对其夫妇分别进行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受取卵术影响,小琴胸腹腔积液,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向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实施体外受精手术。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提出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遭拒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小琴夫妇决定等一等。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操作叉车时发生事故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尊重丈夫生前想要孩子的意愿,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小琴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这让小琴不能接受,她决定与医院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院有话说:有相关规定,“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手术”
面对小琴的起诉,医院也有话要说,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缺少一方签字,无法实现为小琴实施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
在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上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妇在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可以理解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老两口也都希望小琴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让血脉延续,让生者有所希望,也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小琴的婆婆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小琴的支持。关于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小琴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梁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夫妇与医院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件承办法官陆锡平表示,小琴夫妇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从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
小琴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