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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制定暂行规定,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
2020-02-15 10:5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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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2月15日无锡讯 为有效遏制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无锡中院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开展庭审、询问和听证等诉讼活动,现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远程视频庭审指利用在互联网、法院内网等网络上的远程视频平台开展的庭审活动。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可以参照庭审。远程视频平台应具备安全可信的诉讼参与人身份验证机制。当事人使用专用账号登陆远程视频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本人行为,但因账号错误、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当事人能够证明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诉讼参与人参加远程视频庭审须保持网络畅通,在庭审中,原告(上诉人、申诉人等)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撤回上诉、申诉等)处理;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等)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经查,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如果当事人方的信号出现故障,审判人员应中止远程视频庭审,并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待稳定后恢复审理。如果法院的信号出现故障,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应中止远程视频庭审,待稳定后恢复审理。

四、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远程视频庭审必须在法庭内开展。参加庭审的法官着法袍,书记员按规定着装。

五、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远程视频庭审,其他人不得参与。旁听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观看。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不进行网络直播。

六、远程视频庭审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八、刑事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等)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等)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安全的除外。

九、全体人员在远程视频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使用过激语言;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等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让无关人员进入视频;

(六)随意站立、走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许可。

十、远程视频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上述法庭纪律,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律后果。

十一、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规定时,同时要告知当事人远程视频庭审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可强制其退出远程视频庭审,若庭审中原告(上诉人、申诉人等)被强制退出,按撤诉(撤回上诉、申诉等)处理;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等)被强制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十三、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十四、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参与人身份进行网络实名认证,并在线比对其身份证明材料。

十五、审判人员在远程视频庭审等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当事人。

十六、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在线主持远程视频庭审等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十七、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拍照、视频共享或提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或案件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以决定在远程视频庭审后线下进行。

十八、远程视频庭审中形成的笔录须经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并以口头确认方式在庭审录像中同步视频保存。

十九、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下载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进行存档。

二十、全市基层法院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发布后,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如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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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良琴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