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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纠纷案件增长 消费者买车试车该注意些什么?
2019-03-14 15:46:00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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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汽车已成为众多家庭的日常生活用品。昨天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以汽车为代表的大宗商品消费纠纷案件增长明显,索赔金额不菲。在这些纠纷中,有不少值得消费者和商家注意的地方。

  “标配装置”其实是选配 商家被判适当赔偿

  市民涂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宣传册上了解到2014款“路虎发现四”后,以74.8万元购买了一辆车。但是两个月后,涂女士发现自己买的车与宣传相比,缺少了中央差速锁电子紧急制动辅助系统和驾驶员坐椅侧向支撑调节等配置。事后了解到,汽车销售公司是将这些选配装置在宣传册上标为了标配装置。涂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收回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法院审理:汽车销售公司在宣传册中对选配装置没有特别注明,确实会引起涂女士的误解。但有争议的配置没有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列明,涂女士也无法证明自己曾向汽车销售公司明示是基于这些配置才想购车,也不能证明是汽车销售公司诱使她作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所以不构成欺诈。不过,汽车销售公司将选配装置标为标配装置的行为,侵害了涂女士知晓所购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选配装置缺失也会有一定差价,据此法院酌定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涂女士5万元。

  中院民一庭法官景鑫指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能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对于非合同主要条款的瑕疵履行问题,不认定为欺诈。但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手车里程少标5万多公里 商家隐瞒里程被判赔偿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之家网站上发布了一辆昊锐二手汽车信息,报价11.98万元,行驶里程为8.8万公里,同时汽车销售公司在自己官网“奥迪品荐二手车”栏目下的“二手车评估收购流程”“二手车评估流程”“二手车销售流程”中,有“110项专业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等内容。市民李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该二手车的购买合同,价款为11.55万元。李先生在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后,通过检测发现这辆车的实际里程数为14万多公里。李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不要购买这辆车,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预付款,并赔偿一倍购车款11.55万元。

  法院审理:对于二手车而言,里程数是确定车辆价值以及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公司,在购入时有义务对车辆进行检测、核实车辆真实信息,在出售时更应当对车辆的重要信息尽到真实的披露义务。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二手车前应当按照网站宣传,履行包括“检查里程表显示是否准确”在内的110项专业检测义务。可是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对实际里程数进行核实,仅凭二手车评估师经验作为判断,该行为属于应当知晓的情形。汽车销售公司以里程表显示的里程出售车辆,属于做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行为,应当予以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

  试驾中车辆发生损坏 试驾人应按约定赔偿损失

  吴先生准备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一款大众汽车,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如果试驾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保险公司定损在5000元以上,且试驾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责或全责的,要赔偿定损额度的一半。之后,吴先生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辆撞击路牙的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定损,共产生了14.1万多元维修费,汽车销售公司便要求吴先生按约赔偿维修费的一半。

  法院审理:协议书由双方自愿签订,且协议书内容字数并不多,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约定内容就在吴先生签名的上方,他应当清楚这个内容,吴先生也没有就该条款提出过异议。因此,试乘试驾协议书是吴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约定合法有效,吴先生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

  汽车消费引发的纠纷凸显

  据了解,2018年度全市各基层法院新收涉及消费权益纠纷案件125件,审结115件,涉案标的总金额为2488.5万元,与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1.9%、60.5%、4.1%。其中案件数量的大幅下降,主要是因省高院2016年出台相应规范,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予以了严格限定,诸多职业打假者难以再通过诉讼牟利。

  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静静介绍,全市法院审理的消费类纠纷案件,涉及消费领域在不断扩大。除传统的食品类消费纠纷外,网络代购、美容服务、家具装饰、珠宝首饰、车辆、通信服务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纠纷出现,消费者维权意识日渐增强。而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购买力也在不断提升,近年来因汽车消费引发的维权纠纷凸显。去年全市法院新收汽车类消费纠纷案件占总消费维权纠纷的10.4%。虽然消费纠纷案件总数有大幅下降,但是由于汽车等大宗商品维权纠纷增多,涉案标的总金额并未有太大变化。

  提醒

  不轻信广告不盲从消费

  王静静表示,无锡法院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时,既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重视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对汽车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侧重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影响,对尚不构成惩罚性赔偿但又确有相应瑕疵的案件,支持消费者退货请求,而且考量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情况,要求经营者予以适当赔偿。同时,法院加强了与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司法调解在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作用,协同共建优质的经营和消费环境。

  法院提醒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应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进货查验应严谨,对问题商品下架要及时,严控品质。消费者在购物时则要仔细鉴别商品的外观、标签标示以及价格等基本信息,保留好购物凭证以及经营者的相应宣传资料。不要轻信广告宣传,不盲从消费。在遇到消费纠纷时,要理性维权、合法维权,避免过激维权。

  (记者 念楼)

标签:汽车销售;汽车销售公司;消费纠纷
责编:胡悦 崔欣